企業破產清算時破產和解由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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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清算時破產和解由誰申請?

企業破產清算時破產和解由誰申請

破產和解由債務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第九十九條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一百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二、破產和解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一條 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 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第一百零三條 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範圍內,不予返還。

第一百零四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並終結破產程序。

第一百零六條 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事實上,如果企業沒有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法院不會主動介入要求雙方和解處理的,不過,如果簽了和解協議以後,債務人沒有依法履行和解協議,法院會裁定終止和解,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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