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抓怎麼處罰 - 嫖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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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怎麼處罰,嫖娼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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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罪處罰需要公開嗎,嫖娼被抓怎麼處罰?


一、嫖娼罪處罰需要公開嗎

遵循依法、及時、規範、真實的原則,對涉及國家祕密、社會穩定、個人隱私的以下4類案件不公開:


1、違法行為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性質涉及猥褻、嫖娼、賣淫、拉客招嫖、進行淫穢表演、參與聚眾淫亂的;


3、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


4、涉及上訪等不宜公開的行為。

所以,嫖娼罪處罰不需要公開。


二、嫖娼被抓怎麼處罰


(一)嫖娼違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安治理處罰條例》,予以罰款,給予拘留。


1、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2、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3、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4、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5、賣淫嫖娼案情複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1、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性工作者未滿14週歲——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該罪已經廢止,以強姦罪論處)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姦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為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因為嫖娼罪涉及到社會穩定和個人隱私,所以是不需要公開的。如果有人嫖娼被抓,一般情節輕的嫖娼行為只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通過罰款和拘留來懲戒罪犯。但是如果涉嫌幼女,傳播性病等這些情節重的行為,就有可能面臨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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