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買房地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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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買房地鐵
在哈爾濱買房落户
根據地方規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户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 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户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户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户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户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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