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國家賠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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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國家賠償的情形
不構成國家賠償的情形都有哪些?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9條具體規定了不構成國家賠償六類事項,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沒有規定。該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73條第2款、第273條第2款、第279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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