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2W
關於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是什麼
關於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是什麼
1、我國尚沒有明文禁止一般情況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的規定,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
2、相反地,針對一般情況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我國有明文法律規定。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在借款合同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作為借款人簽字,由此,銀行與此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銀行作為債權人,母公司和子公司作為債務人。因此,可以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共同借款人模式是符合我國規定的。
3、此外,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本身也沒有對借款人的數量做出規定,即《貸款通則》並不禁止在同一筆貸款中存在兩個以上的借款人,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在銀行貸款業務中的“共同借款人”模式不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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