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還要辦離婚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訴訟離婚還要辦離婚證
訴訟離婚需要辦理離婚證嗎

離婚實務分為自願離婚與離婚訴訟兩種。當夫妻雙方離婚的性質屬於離婚訴訟,即法院判決離婚,這種情形下是否還需要辦理離婚證?這一問題是相當多一部分人較困惑的。


1、法院判決離婚後,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2、我國離婚手續有兩種:民政局登記離婚和法院訴訟離婚,其法律效力等同;


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辦理離婚手續:其一、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且能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其二、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上述一致,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後者夫妻雙方能在法院達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雙方調解離婚。


4、法律依據:


1)《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有的心平氣和,有的則鬧得天翻地覆。根據當事人對待離婚的態度,婚姻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兩種不同的方式來解決。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協議離婚有兩種,一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通過行政登記程序離婚,也叫登記離婚;另一方是一方提出離婚,經過法院的調解,雙方達成合意的離婚。


因此,離婚不是必須要去法院,可以通過協議或者訴訟方式辦理離婚。下面具體講述一下協議離婚的相關條件和程序。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據此可知,辦理協議離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雙方對於離婚必須是自願,即都願意離婚;


2、當事人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或雙方是精神病人的不能協議離婚;


3、對子女撫養以及撫養費的承擔與支付已達成一致意見;


4、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債務的清償等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5、協議離婚還有一個前提條件,即該婚姻是經過登記的,那些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被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不能依行政登記程序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要求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去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須提供法定的證明、證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和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機關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在一段婚姻破裂之時,很多人選擇離婚來尋求解脱,但是離婚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還會牽扯到法律問題。一般人不知道訴訟離婚需要辦理離婚證嗎?本文就為您解答了這個問題,因此公民應該多多瞭解法律知識以免觸碰到法律盲區損傷自己和家庭。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