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安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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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拆遷安全協議
農村房屋拆遷安置的對象

(一)户口在拆遷範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並在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常住人員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户的志願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遷範圍內的現役軍官,並有房屋所有權證,如其配偶户口在拆遷範圍內,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


(三)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人員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畢業後待分配期內)或畢業後待業在家,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


(四)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户口在本區工作單位,其他地方無住房,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實際居住是指徵地拆遷公告之日前,在徵地範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徵地拆遷人夫妻,一方在拆遷範圍、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徵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在徵地拆遷公告後出生、婚姻、復退轉軍人等已報進户口的人員;


(七)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八)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徵用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九)被徵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女兒,户口在拆遷範圍內,並參與被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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