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另一方要不要付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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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另一方要不要付法律責任
重婚罪的另一方要不要付法律責任
重婚罪的另一方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要不要付法律責任,如果説重婚當中的另外一方,他是在明知對方有合法的配偶的情況之下,仍然和對方來進行同居,是需要負法律責任。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係上的表現。

在社會裏,重婚是不允許的。

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

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

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

“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

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

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

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脱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

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

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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