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違約金與定金罰則能否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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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違約金與定金罰則能否並用
民法典違約金與定金罰則能否並用
不能。
一般來説,定金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其功能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根據定金罰則,一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定金就轉化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由違約方依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責任,又約定了定金條款,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二者在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針對違約行為而適用,適用其一,即可達到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作用。
如果二者並有,其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這就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可能使非違約方獲得不當得利。所以,我國法律排斥二者的並用,而要求非違約方在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中選擇一種要求違約方承擔。
所以,在同時約定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的合同中,一方違約時,就要求非違約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於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形式來要求違約方承擔。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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