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一案與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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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一案與刑事訴訟
洪道德起訴聶樹斌案律師誹謗罪靠譜嗎
2015年6月17日,據媒體報道,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在2015年6月2日,向海澱區法院提起對聶案代理律師陳光武的刑事自訴。起因是洪道德在央視《焦點訪談》就聶樹斌案發表“非冤案”言論。陳光武發文《洪道德教授無道無德》予以反擊。陳光武博客、微博言論是否構成對洪道德的誹謗罪?我們先來看看刑法關於誹謗罪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洪道德起訴陳光武的誹謗行為可以分為兩類:一、不直接涉及聶樹斌案的言論。如:洪道德無道無德、全世界都在罵您呢、很多人説您很壞、洪道德吃人血饅頭。筆者認為,這類言論屬於評價、敍述性的言論,與捏造事實無關,因此不符合誹謗罪捏造事實的法律特徵。二、涉及聶樹斌案有關的言論。如:陳光武説“沒親歷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這是不是常識?沒到過現場,就不可能準確指認案發地,這是不是常識?百米之外絕對看不到荒草從中那個鑰匙串是不是常識?在常識問題上洪教授都罔顧事實顛倒黑白,您洪道德究竟道德何在?”類似這類言論陳光武主要的意思是説洪道德不尊重事實,歪曲事實。洪道德質問:“沒親歷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這是什麼常識?沒到過現場,就不可能準確指認案發地,這又是什麼常識?請被告人舉出自訴人在常識問題上罔顧事實、顛倒黑白的證據。”這類問題,因為屬於涉及到聶樹斌案的事實的爭論,無論所説是否成立,都與緋謗罪故意捏造事實無涉,因此,這類言論也不構成誹謗罪。此外,洪道德還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博客微博點擊、轉發、瀏覽數量作為情節嚴重的依據。關於這個司法解釋筆者曾於2013年寫過三篇評論文章,《轉發微博可獲罪——法治之殤》、《誹謗罪不可量化之罪——評誹謗信息被瀏覽五千次轉發五百次定罪標準》、《誹謗罪追究不能越俎代庖》,其中的《誹謗罪不可量化之罪——評誹謗信息被瀏覽五千次轉發五百次定罪標準》闡述了針對不同人的誹謗詆譭信息,對相對人的影響不取決於轉發、瀏覽次數,而取決於相對人知名度、行業。因此,誹謗罪是不可量化之罪。筆者認為這個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不應該被引用。綜上,筆者做出大膽預測,洪道德起訴陳光武誹謗罪不成立。因此,洪道德撤訴是上策,否則只能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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