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訴訟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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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訴訟參與人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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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刑事訴訟當事人

  1、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2、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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