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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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財產權
財產權有哪些

財產權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也包括某些權利。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從前還有永佃權與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之上;後者包括抵押權、質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與某些權利之上。此外還有礦業權、漁業權等。我國農村現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尚在討論中。在物權法中還有物權取得權,如物權性的先買權、買回權,我國現在沒有。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有一些附屬的權利。例如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一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名為“財產的形成權”,作為與物權債權並行的一類。不過這些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不宜將之另為一類。債權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關於什麼是財產權利為標的物介紹中,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的財產權利作為標的物,是以《物權法》為基礎,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以專利權或者是知識產權作為權利質押中的財產權利,而所指定物體或者是商品這樣的我們將其稱之為財產權利為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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