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條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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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條款是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條款是
1、《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3項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因此,如果這個協議不具備法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無法根據協議的內容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那麼該協議就不能算是有效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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