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法院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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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法院主動
請問一下訴訟時效法院能否主動審查?
你好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該規定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顛覆性權利,義務人在法院釋明後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將會使裁判結果較之其不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發生根本性變化,即將導致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   還應指出的是,在義務人無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則無異於提醒和幫助義務人逃債,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有違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因此,該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義務人二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制,原則上,義務人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不予支持。   另外,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 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採用二審續審制,即第二審承接第一審繼續進行審理。二審既是法律審,又是事實審,在 二審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進一步陳述案件的事實,法院可以對一審未盡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審理。   續審制更多地體現了對實體公正功能的追求,也有助於實現訴訟效率。因此,司法解釋規定了除外情形,即義務人在二審期間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法院不應任由義務人突破審級限制,不應對當事人基於訴訟時效抗辯權提出的再審申請予以支持;同時,當事人基於其他再審事由獲得支持進入再審後,在再審審理過程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也不應予以支持。因此訴訟時效法院能否主動審查判決的問題答案是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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