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與供應商是合作關係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證明與供應商是合作關係證明
供應商與被掛靠人、掛靠人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

實踐中,因材料及設備採購引起的與供應商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掛靠法律關係中比較普遍和複雜的糾紛。如果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被掛靠人嚴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採購過程外,既不以自已名義與供應商購買材料,也不向掛靠人購買材料的供應商支付貨款,與供應商不發生任何的經濟關係。那麼,掛靠人做為實際施工人,其與供應商因買賣合同關係而發生貨款拖欠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供應商只能要求掛靠人支付欠款,而不能向被掛靠人要求支付欠款。另外,如果被掛靠人以自己名義與供應商簽訂材料買賣合同,自行付款,由此產生貨款糾紛,應按買賣合同關係來處理。但實際上,在很多掛靠工程施工中,工程採購管理相當混亂,被掛靠人與掛靠人都同時向一個供應商採購材料,或被掛靠人委託掛靠人向供應商採購,委託終止後被掛靠人沒有通知供應商委託終止事項,掛靠人繼續向同一供應商採購的,或掛靠人在與被掛靠人履行掛靠協議之外的工程項目中向同一供應商採購材料,從而使供應商無法釐清到底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債務人,最終或會導致合同法上規定的表見代理,而最終由被掛靠人向供應商承擔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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