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和公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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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和公訴詞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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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詞與起訴書的區別是什麼?你知道嗎?

 概念不同

  起訴書  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犯罪並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一種司法公文。

  公訴詞  是出庭支持公訴人員在一審法庭辯論階段,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向法庭所作的公開演講意見。

  內容不同

  起訴書  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案件事實、起訴的根據和理由等四個方面。其中,起訴的根據和理由部分必須寫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和犯罪的性質,這也就是訴的指控。

  公訴詞  包括:結合法庭調查情況對證據進行分析論證,證明起訴書對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是正確的;從法律上進行分析論證,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針對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工作。

  作用不同

  起訴書  指控犯罪,發起審判。

  通過有理有據的論證,使法庭採信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

  宣讀或者發表的階段、主體

  起訴書  是在法庭調查之初,由出庭公訴人宣讀。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審判長可以代讀起訴書。

  公訴詞  是在法庭辯論階段,由出庭公訴人員所進行的綜合性演講。公訴詞則不能由審判長代為發表。

  形式要求不同

  起訴書  必須以書面公文形式出現,且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必須嚴格按要求去製作。

  公訴詞  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但在公訴機關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時,出庭人員可以即席發表公訴意見。
以上是公訴詞與起訴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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