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級傷殘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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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傷殘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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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傷殘法院會支持殘疾賠償金嗎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梳理關於殘疾賠償金的立法歷史,我們可以理解其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的性質。

1、我國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的時候,基於當時的認識,在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

第120條規定了對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對於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甚至致人傷殘和死亡都沒有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只在第119條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作為對受害人因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收入損失以致生活來源缺失的賠償。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文件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均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則創造性地既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又規定了殘疾賠償金,顯然,這兩部法律中的殘疾賠償金是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既規定了對“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同時又規定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賠償。

5、為彌補《民法通則》的缺陷,2001年7月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對《民法通則》進行了擴充解釋,規定因傷致殘可請求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並規定此項目的賠償金的名稱為殘疾賠償金。

6、殘疾賠償金自《民法通則》以來,就一直以不同的名稱存在。

6.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款(“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中所指的殘疾賠償金的功能和性質,與《民法通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殘疾者生活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殘疾賠償金”相同或者相近。(注意不要混淆,^-^)

6.2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的因傷致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功能和性質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殘疾賠償金”相同或者相近。

7、對同一問題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使用不同的名稱,確實給人們在理解和執行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對於殘疾賠償金的性質等諸如此類的問題,一定要做到具體法律具體分析,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殘疾賠償金只要是達到了相關標準即可向國家進行申請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一般是按照當地的相關平均收入來進行判斷。一般是從定財日進行算起,然後下發20年給受傷者。這是對殘疾人的生活已經沒有勞動能力進行的相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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