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 -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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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 四川省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四川省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並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和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敲詐勒索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説明的問題


    (1)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2)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綜上所述,四川省內發生的各起敲詐勒索的案件通常都是對那些罪犯懲處太輕而導致公眾失去了對法律的懼怕效果,所以只有在量刑上做出較重的調整才會讓敲詐勒索的案件儘量較少甚至是消失在公眾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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