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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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敲詐勒索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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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四川省敲詐勒索罪是什麼,有什麼具體的數額標準?

對第二個問題進行簡單的描述是對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四川省敲詐勒索罪的規定之一。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並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和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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