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經營場所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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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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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所需材料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股東會決議(主要載明同意公司變更經營範圍及修改公司章程);
若原公司章程的經營範圍用語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則不需再提交股東會決議。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4)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提交審批意見;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複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除非公司法人發生了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會影響到債務債權的承擔,其他形式上的變更對債務債權不會造成任何的影響。公司更名需要到工商局去辦理,辦理週期也比較長,要變更公司名稱的這件事情也不是某一位股東能單獨決定得了的,如果公司更名,公司章程也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