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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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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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以上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1、罪魁禍首是誰,這裏他是最主要的負責人;

2、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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