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設定權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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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設定權利合同的效力
權利質押財產的設定條件
根據《擔保法》和《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不同的權利質權設定和生效的條件是: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不能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債券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也不能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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