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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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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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對第三人有哪些效力




    1、第三人利益合同不是一個固有的合同類型,而是某特定類型合同當事人約定,使第三人可以向人直接請求給付,從而取得人地位。



    2、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稱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權利合同、利他合同;指為第三人設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給付為標的的合同,即第三人因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直接從當事人一方取得債權的合同;而另一方當事人依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並依相對人的承諾而發生效力的合同。



    4、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首先體現為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取得。第三人是否知道當事人間訂立的合同,以及是否有行為能力,對其權利之取得不發生影響。第三人權利取得不以其承諾為必要,因為如須第三人承諾,則為普通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



    5、合同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發生一定法律聯繫的、享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其行為影響到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當事人行為影響的獨立的民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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