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只有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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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只有基本工資
試用期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按合同期限雙方依法約定,工資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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