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物品的應當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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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物品的應當如何處罰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物品的應當如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中明確規定,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裏的“製作”,包括生產、錄製、編寫、譯著、繪畫、印刷、刻制、攝製、洗印等行為。“運輸”,是指通過各種交通運輸工具輸送淫穢物品的行為,如使用船舶水上運輸、使用飛機空中運輸、使用各種車輛通過陸地運輸等。“複製”,是指通過翻印、翻拍、複印、複寫、復錄、拷貝等方式對已有的淫穢物品進行重複製作的行為。“出售”,是指將淫穢物品通過批發、零售等方式銷售給他人的行為。“出租”,是指將淫穢物品暫時給他人使用並收取一定費用或者好處的行為。這裏的“淫穢書刊”,包括載有淫穢內容的圖書、報紙、刊物、雜誌、畫冊等。“音像製品”,包括載有淫穢內容的視頻、音頻、幻燈片、照片、激光唱片、影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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