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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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的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並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的善良風俗。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淫穢物品。《刑法》第367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具體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製作淫穢物品,是指生產、錄製、攝製、編寫、譯著、繪畫、印刷、刻印、洗印等。

(2)複製淫穢物品,是指複印、拓印、翻印、複寫、復錄、抄寫等。

(3)出版淫穢物品,是指編輯、印刷等。

(4)販賣淫穢物品,是指發行、批發、零售、倒賣等。

(5)傳播淫穢物品,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運、郵寄等。

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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