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如何撤銷已質押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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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何撤銷已質押的股權
第三人撤銷權有哪些情形

關於善意第三人撤銷權。《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據此,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善意第三人不能決定自己行為生效,但可拒絕其生效,即決定其不生效;此時行使的是拒絕權,為不完全決定權,非撤銷權。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善意第三人行為是可不完全決定行為,非可撤銷行為。


在法理上,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善意第三人行為,屬表意不真行為之特殊形式;善意第三人拒絕自己的行為生效,屬拒絕表意不真行為生效。該行為之生效可能侵害他人權利,故善意第三人只享有不生效決定權,不享有生效決定權。


無權代理場合之善意第三人,可決定自己行為不生效;但因構成表見代理,第三人可請求本人承擔代理行為後果,法理上視為本人對外觀授權負責。故無權代理善意第三人行為是可完全決定行為。


無權處分場合之善意第三人,可決定自己行為不生效,不能決定自己行為生效,故無權處分善意第三人行為是可不完全決定行為。但因適用善意取得,無權處分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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