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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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如何認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如何認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一)適格的當事人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對於遺漏了的必要共同訴訟人,該當事人可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其實並不能適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還應該包括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情形。將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納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範圍之內,可以更好保護其利益,遏制惡意訴訟,也使民訴法的規定更協調一致。另外,原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應列為共同被告。

(二)第三人撤銷訴訟的客體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具備主體要件、程序要件、時間要件、管轄要件、實體要件、結果要件。

1、主體要件: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不是由於其自身的過錯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觀事由造成,因此,該第三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系因第三人的過錯未能參加訴訟,視為其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銷之訴;

3、時間要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該六個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對於是否超過六個月,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沒有證據材料的,也應當作出説明;

4、管轄法院:第三人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因此,第三人撤銷之訴不適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5、實體要件: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內容錯誤,僅限於實體處理內容,主要是因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的實體處理錯誤;

6、結果要件: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因法律概念具有明確性、規範性、統一性等特點,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使用了“民事權益”的概念,所以,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民事權益應當與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所指的民事權益的範圍一致。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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