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老婆把我當備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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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老婆把我當備胎
離婚老公把財產都給老婆可以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家庭共同財產婚姻法中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條款基本在這,不理解的可以詢問


一般來説,夫妻雙方進行離婚及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是由雙方進行協議產生,另外一方有權放棄不選擇分割共同財產將共同財產全部留給另一方。如果是將共同財產全部放棄留給另外一方的話,那麼在乎離婚協議上簽字就會產生法律效力。另外一方不得進行後悔,日後再向對方索要離婚的共同財產。即使對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不會同意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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