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非要把離婚證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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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非要把離婚證辦了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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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跟我的老婆把離婚證辦了,諮詢下法庭判決離婚

判離的法定標準,顧名思義,就是指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必須判離的標準,也就是説,只要出現以下情形,就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就應該判決離婚。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了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判決離婚的五種情況,分別是: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5項是一個布袋條款,給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內心確信,針對法律沒有規定的情節判決是否離婚。一般而言,第5項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一方當事人有性犯罪行為,另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
第二,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頻繁婚外性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的心靈傷害,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離婚的;當然,這種婚外性行為,不但要求有身體的背叛,還一般要求有心理的背叛。
第三,一方當事人道德品質極端敗壞。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必須判決離婚。
此外,法律明確規定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還有:
1、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得,應准予離婚。
2、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詳見婚姻法解釋三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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