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協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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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協議漏洞
居間合同的漏洞及欺詐

1、居間人往往利用公眾認知度較高的媒體發佈虛假信息,誘使委託人上當。


一些中介機構利用大眾熟知的媒體發佈虛假的信息,如轉讓技術、尋求技術合作、加工承攬等,而事實上中介機構發佈的只是一種廣告,並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約,只是一種要約的邀請。看到了廣告的公眾找到廣告的發佈者並與之商談才能提出要約,直至承諾。因此受欺詐方與中介方在刊登廣告的條款或文字表達方面發生關於違約責任的爭論時,受欺詐方往往很難取勝。


2、居間人與第三人進行惡意串通,獲得委託人的預付款、定金及服務費。


居間合同欺詐多以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獲得委託方的中介費為目的,所以居間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虛假的,否則也就不構成合同欺詐。居間人慣用的手段就是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共同設置陷阱,使受欺詐方甘心上當付出預付款及中介費。一旦第三人不履約或逃之夭夭,居間人也不會因提供居間服務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詐人要找居間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


3、居間人故意誇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促成委託方與第三人簽約以獲取中介服務費。


4.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種種藉口解除合同,使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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