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員工入職協議書漏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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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員工入職協議書漏洞有哪些?

對於勞動合同,相信大家都有所瞭解,其是證明勞動者,與所在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直接證明,而且其內容條款可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雙方都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由於勞動合同沒有固定的版本與樣式,所以用人單位一般按照自身的規章制度來加以制定,往往容易產生漏洞。對此,瞭解籤員工入職協議書漏洞有哪些,可以避免這些情況的發生。

籤員工入職協議書漏洞有哪些?

一、必備條款勿欠缺

每份合同都有一塊核心內容,這些規定具有強制性作用,被約束的雙方不允許做任何改變,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被撤銷或則其他不利的後果。對於勞動合同來説,這部分稱為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違法條款勿引用

企業是追求利潤的主體,而人工成本是企業成本的重要組成之一,儘可能地削減人工成本是每個企業追求的目標,但過度追求,風險也隨之而來。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在必備條款的基礎上,發揮自主權,增添補充條款,一不小心可能違法,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一)合同期限

主要是指試用期期限與合同期限要相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很多單位以員工尚在觀察期,工作滿意度不高為由,再三延長試用期間,這是不對的。

(二)勞動報酬

這部分主要涉及到最低工資標準的問題,主要出現在企業與保潔、安保等低收入羣體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在本身確立最低標準的勞動報酬上,一旦出現扣款、罰金等情況,會出現低於當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情形,明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三)工作地點

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應當明確,並且與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應當一致。如果出現單位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因工作需要,無法定點工作,則應該約定地點範圍,並在員工同意隨時服從安排的情況下,適當變動條款。

(四)休息休假

標準工時制平均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綜合工時制在一個綜合計算週期內(周、月、季、年)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即為延時,加班費必不可少,企業需結合自身情況加以斟酌。

(五)保險福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每位職工購買社會保險,這是國家法律強制性的要求。以現金形式支付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用,或者勞動者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條款都是違法的。

三、勞動合同勿漏籤

負責簽訂勞動合同的HR一定要確定每一位勞動者都已完成了簽訂,不管是漏籤還是故意不予簽訂,都是HR失職的表現。因為企業不僅僅要損失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上,一旦發生確認勞動關係的爭議,如果遇到勞動者“獅子大開口”,企業也沒有確切證據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逾期及時補籤

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要求在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內及時簽訂外,超過合同期限時及時補訂也是十分必要。合同到期後,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續延情形外,應該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前一階段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單位留用的話則視為與勞動者建立新的用工關係。

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合同到期及時補訂很重要。由於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為懲罰性條款,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慎用,以各地仲裁辦案規則為準。

如文中所述的內容,便是籤員工入職協議書漏洞有哪些這一問題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在實際工作中,不管是勞動者一方,還是用人單位一方,如果勞動合同存在漏洞,都會對其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大家在進行簽訂時,或者制定時,一定要注意條款規定的內容,避免漏洞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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