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故意傷害民事訴訟有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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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故意傷害民事訴訟有效時間
人身故意傷害判多少年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34條明確規定了故意傷害罪的基本量刑標準(下文中會有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具體判刑多少年、支付多少賠償金等細節問題在標準範圍內有一定的浮動。無論作為受害人還是嫌疑人,在面臨故意傷害罪時都應及時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以爭取更多的自由和權益。下面將為您介紹故意傷害罪在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具體的判刑細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故意傷害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犯罪的;

3、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

4、傷害對象為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

5、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

1、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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