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原判是否要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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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判是否要開庭審理
維持原判是否要開庭審理
二審維持原判的,如果存在以下情況的,則需要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三、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則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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