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消監外執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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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監外執行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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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條件可以監外執行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至於罪犯所患何種疾病屬於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需要由執行機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確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規定,逃避刑罰的執行。而確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來出具證明文件,也是為了防止各種醫院都出具證明文件,造成執行中的混亂,使執行機關難以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關押場所的醫療條件難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等。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在執行場所執行刑罰,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者照顧好嬰兒。
(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這主要考慮到有些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雖然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規定,但由於其年老體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適宜繼續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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