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 前科消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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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前科消滅制度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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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能否緩刑



    1、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但如果前科是指累犯的話,則不適用緩刑;


    3、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罪犯;


    4、法律依據:


    (1)《刑法》(1997修正)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2)《刑法》(1997修正)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3)《刑法》(1997修正)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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