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區宅基地復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金安區宅基地復耕
金安區宅基地復耕的條例或者原則是什麼
以下是關於金安區宅基地復耕的相關政策: 一.整户農轉城自願退出全部宅基地政策須知 1.自願選擇宅基地處置方式 轉户與退地不掛鈎,轉户居民可自願選擇保留、按規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退出等三種方式處置其農村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 2.整户農轉城自願退出宅基地的補償標準 (1)能夠復墾的: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結算(新增耕地面積小於或等於入庫備案面積),土地使用權人所得費用不低於12萬元/畝(首次補償的面積以入庫備案面積為準),集體經濟組織所得費用不低於2.1萬元/畝(地票交易後支付)。 (2)不能夠復墾的:以實際測繪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按照9.6萬元/畝的收購價一次性結清價款。 3.整户農轉城自願退出宅基地養老保險政策 整户農轉城人員退出宅基地的,可從領取宅基地退出補償費之月起,自願選擇參加退地農轉城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4.其他事項: (1)整户農轉城自願退出宅基地人員請及時到宅基地所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退宅基地手續,逾期未申請辦理的,視為暫不退出宅基地人員。 (2)整户農轉城自願退出宅基地人員,在領取退地補償費三個月內到原户籍所在地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自願申報退地農轉城養老保險,並於六個月內完清繳費。逾期未申報、未完清繳費的,視為放棄參加退地農轉城養老保險。 二、非整户農轉城宅基地復墾政策須知 1.補償標準: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結算(新增耕地面積小於或等於入庫備案面積),土地使用權人所得費用不低於12萬元/畝(首次補償的面積以入庫備案面積為準),集體經濟組織所得費用不低於2.1萬元/畝(地票交易後支付)。 2.退出宅基地後仍保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户申請復墾後,原則上不得在集體土地上重新申請單獨建農房,可統一申請入住政府規劃建設的農民集中居住區(農民新村)。新申請建農房(農民新村)新佔耕地面積要扣減復墾新增耕地面積結算補償款。 三、一户多宅(合法的除外)補償政策須知 一户多宅(合法的除外)的補償標準:社集體經濟組織按巴南府發〔2011〕120號)文件第十三條第(五)款和第十五條第(三)、(五)款之規定(即構附着物補償和有證房屋補償標準的50%)補償原權利人,其餘歸社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