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贍養義務的舉證責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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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贍養義務的舉證責任是
未履行贍養義務的舉證責任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對未履行贍養義務的舉證責任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由此可見,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由法律明文規定了的,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同樣,在贍養老年人這個問題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

一些贍養人往往漠視對老年人的法定贍養義務,以種種理由如聲稱老年人偏心、老年人早年犯過嚴重錯誤等藉口逃避自己應盡的贍養義務。其實,這些理由、藉口都是站不住腳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應得到子女及其他贍養人的悉心照顧,安享晚年,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條件能夠改變的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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