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評殘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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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評殘重新鑑定
交通事故評殘鑑定多久能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指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由具有鑑定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其進行檢查鑑定,從而確定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的評定。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進行,但若傷情已穩定,則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鑑定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的評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則要在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對傷殘評定的時間的把握,影響着傷殘評定等級,從而影響賠償款的獲得。交通事故傷殘鑑一般發生事故主要是原發性損傷的,可在傷後1-3個月進行傷殘評定。主要包括組織、器官、肢體、顱骨、頜骨、肋骨殘損等。對於發生交通事故影響容貌的,聽力、視力障礙以及脊柱骨折的,一般應在傷後3-6個月進行。在發生交通事故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在傷後6-9個月進行鑑定為最佳。而在對於事故造成顱腦損傷導致智力、精神問題的,如語言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等,進行傷殘評定的時間最好在傷後6-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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