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複議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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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複議重新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複議重新鑑定流程是啥?
 看這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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