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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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期限
緩刑的期限

緩刑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根據《刑法》第73條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説從判決生效之b起計算。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罰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判決確定之日前,犯罪分子羈押的日期不折抵緩刑考驗期限。經過一審、二審的案子,緩刑的緩刑考驗期限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判決後仍在羈押,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二審判決生效後再交由緩刑執行部門考察。


實踐中緩刑的考驗期限起算方式有以下幾種:


1、從判決生效時起算。這種觀點認為,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因為“確定”的意思就是不可更改,而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才是不可更改的,所以緩刑考驗期應從判決生效時起算。


2、從宣判時起算。這種觀點認為,判決一經宣判,其內容就已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更改,故從宣判之日,緩刑考驗期就已確定,排除了判決生效時間的不確定性,可以體現判決的嚴肅性和確定性。


3、從交付執行時起算。這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而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所以緩刑考驗期應從交付考察機關之日起算。同時認為,從交付執行時計算,也有利於維護法律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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