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身份證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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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身份證受限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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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身份證能用嗎

可以用身份證。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綜上所述,緩刑期間可以使用身份證,但是涉及75條相關規定如:離境、離開住所地等使用時必須得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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