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對第三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隱名股東對第三人
隱名股東對第三人
隱名股東因種種原因,想把自己隱藏在顯名股東之後,我國法律認可了這種現象的存在,是否隱名股東就可從此高枕無憂了呢?並非如此。

事實上,作為隱名股東不僅公司股東權益受限,但卻不因此就不需對公司承擔與其他股東同樣的責任。

1)隱名投資協議被認定為無效。

在該種情形下,隱名股東不享有投資權益。

2)顯名股東可以對公司、其他股東及第三人行使其股權,從而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而隱名股東若要行使股東權益,則需通過漫長的訴訟途徑。

3)根據外觀主義原則,公司法優先保護第三人的利益,隱名股東無法以名義出資人不具備股東資格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隱名股東爭議產生的糾紛,當事人之間可能會產生兩種利益。

一是公司內部的股東權益,二是公司外部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兩種利益相沖突時,對信賴利益的保護應優先於對股東權益的保護。

在公司外部法律關係中,對隱名股東資格問題的認定,現各法院主要遵從外觀原則,注重維護公司社團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衡平各方主體的利益,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此審判原則給隱名股東在第三人面前設下一道權利屏障,使隱名股東在善意第三人前面無法以公司實際股東身份進行抗辯,從而要承擔喪失公司權益的風險和法律後果。

4)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對股東資格約定不明確,則隱名股東的出資額可能按借貸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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