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法院通知去拿離婚訴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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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法院通知去拿離婚訴訟書
離婚訴訟,接到法院傳票後怎麼處理

按照最高院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簡易程序一般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為一個月)內沒有舉證,法院當然不會主動告之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財產分割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


另外,一定要注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據必須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的;股票資金對賬單是需要法院開具調查令再由委託律師收集的。甚至現在有的單位,調查其員工的工資情況,也要法院出具調查令。在上海,如果查詢房地產資料的內檔,往往也被告之要求法院調查收集。此外的鑑定報告,比如價格鑑定、親子鑑定等,均需法院委託,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有二個“不怕”。第一,不要怕法院嫌麻煩。法院法官的任務是審案,審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對一個簡單的案件,一般法官都會喜歡處理。而對一個相對複雜的案件,特別是律師一次次出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一次次去取證的情況下,有的法官會顯得不耐煩。這時,對於當事人來講,如果你的權利尚未喪失,就不要看法官臉色作決定,因為法官只給你打一次交道,而判決結果確要影響你的一生。對於律師來講就不同。有的律師往往會看法官的臉色,因為律師還有下一次和法官打交道的機會,他給法官“面子”,法官下一次就可能給律師“面子”,但實質傷害了委託人即當事人的權益。因此,作為委託人,在選擇律師時,一定要選擇一個敢於堅持原則,把維護當事人權益放在第一位的律師,哪怕費用高一些,但確有更好的後繼保障。


綜合上面所説的,走訴訟程序的案件只要法院進行受理了那麼就會由法院進行下達傳票給被告人,代表着被告已經知曉了開庭的時間,而且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從而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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