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訴訟離婚 - 到底去哪個法院起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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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户口在湖北,小李在重慶。兩人2018年3月在小李重慶老家結婚,2018年4月一起來蘇州工作,一直到2020年3月,因雙方感情不和,小王想通過訴訟途徑離婚,但讓她發愁的是,到底是去小李重慶老家起訴還是在自己湖北老家就可起訴離婚呢?或者在蘇州可以起訴嗎?

想訴訟離婚,到底去哪個法院起訴呢?

 

相信很多人都因為離婚管轄問題有過疑惑,到底要向哪個法院提出離婚呢?今天,小編都給你理清楚啦!相信你看完就能找到問題的答案!

一、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除外。

在離婚糾紛當事人雙方均被註銷户籍、均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情況下,應由被告居住地或被告原住所地、被告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對於不在國內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一方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以及對被註銷户籍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軍事法院管轄

對於涉軍婚姻的訴訟管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軍事法院專門管轄,地方法院沒有管轄權。如果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離婚訴訟,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均有管轄權。

 

四、國內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分析,本案例中既不存在軍事婚姻、涉外婚姻、也不存在一方被監禁或者失蹤等特殊情形。應適用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因被告小李户籍重慶,與現在居住地蘇州不一致,應由經常居住地蘇州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是離婚管轄問題的小整理,你理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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