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的種類

來源:法律科普站 6.72K
裁定的種類
裁定的種類
在行政訴訟中裁定可以適用以下情況:
一、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駁回起訴;
三、裁定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四、裁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裁定準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
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