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承包土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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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承包土地轉讓
土地轉讓

是指承包方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已在非農產業就業並有比較穩定收入的農户自願放棄承包地,一般採用這種轉讓方式,轉讓必須經發包方同意才可進行轉讓。


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六方面:


1、流轉雙方簽字蓋章併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備案


2、農村土地使用權是多少年,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尤其要注意轉出方實際享有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均應簽字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託被委託人簽字。


3、註明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地點、面積、質量等級等。


4、約定流轉期限、起止日期、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5、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要約定各項惠農補貼由誰享有及該份土地相應義務由誰承擔。


6、約定流轉土地的用途,約定雙方違約責任。特別要對解除和修訂合同進行約定。


前兩條不用過多考慮,但後4條在簽訂流轉合同時填寫必須慎重。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本輪土地承包的最後一年。


村民要想在本村建房屋,則需要在本村購買土地使用權,只有購得土地使用權才可以合法擁有自己的房屋。首先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主要限定在本村使用,不能用於房屋的買賣。其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雙方同意進行的。最後,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書需進行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備案,合法履行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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