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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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兩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判處死緩,緩期兩年執行,這兩年是在幾年還是在外面?

説通俗一點就是不用死了(一般是這樣)指的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罪犯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處理結果:其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其二,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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