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利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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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利息處理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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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


(一)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對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後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於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於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採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二)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於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後果的損失並無因果關係。

可以知道,無效的條款,自始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但是部分條款的無效,並不會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但是根據司法實際,並非只要是無效的條款,對方的責任主體就不需要履行相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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