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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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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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雙務合同”?

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為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負給付義務,另一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為單務合同。現實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數為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等。這類合同的每一方當事人即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他所享有的權利,正是對方所負的義務,他所負擔的義務,正是對方享有的權利。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之區分,其意義在於合同履行時適用的規則不同。雙務合同有對待給付及同時履行抗辯等規則,而單務合同則沒有。雙務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實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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